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的各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第四条 本校设南京晓庄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南京晓庄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南京晓庄学院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另设若干副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的工作有调整的,由继任者接任。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挂靠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由学校划拨专项经费、提供办公场所和其他办公条件,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具体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能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建设、更新和维护信息公开栏目(网站);
(九)对学校各单位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人员进行保密知识、信息处理、指南和目录编制、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十)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办公室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主任担任,成员由校工会主席、机关党委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能是:
(一)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检查、督促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三)受理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七条 校内各院部、部门及直属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院部、部门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各院部、部门及直属单位应指定专人(一般为综合办主任或行政秘书)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九条 学校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及时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学校信息涉及其他机构的,应当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学校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省市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除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保密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由其负责具体审查和指导校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南京晓庄学院网站主页
(二)南京晓庄学院信息公开网及各二级单位网站;
(三)全校普发性文件、年鉴、会议纪要或简报等;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六)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七)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及其他相关会议;
(八)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采用第(一)项、第(四)项及第(五)项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学校新闻中心的批准。
学校在学生事务大厅、图书馆、综合档案室设置学校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学校师生和其他主体获取学校信息提供便利。根据需要,在学校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资料索取点、公共查阅点等场所、设施,公开学校信息。
学校将全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综合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将与本部门相关的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人事处负责将人事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分别在新生和新聘教职工报到时发放。
第十八条 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师生员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责任部门、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各院部、部门及直属单位形成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细则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由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的业务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拥有单位应参照《南京晓庄学院信息公开目录(试行)》,在信息形成后应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一般应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出说明。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填写《南京晓庄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下面简称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等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学校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个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其领导与监督,并同时受南京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指标。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校内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学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室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南京晓庄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