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和《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简易程序办法》执行。
2.成立教职工调解委员会,由校办、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纪委、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构成,主要做好调解学校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情况、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劳动争议的预防等工作。
3.设立法律咨询室,为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平台,咨询室电话是86178511,地点设在方山校区行政楼318,值班教师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学专业背景。
附件:1.《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