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术管理,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南京晓庄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审议机构。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核心,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学术事项。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校发展战略。
第一章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两级组成。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构成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委员构成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25至29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占有适当比例。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学院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聘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秉持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章 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章 委员的资格与选任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
(一)各学院院长主持召开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全体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教师会议,推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1-3名;
(二)获得半数以上同意票的人选,由学院提报送学校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
(三)学校审议资格后组织召开专门会议,从符合条件的委员候选人中选举确定最终人选并由校长聘任。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学术委员当选人员会议推选和表决产生。
(五)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可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但一般不得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通过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一般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由校长或院长予以解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学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解除聘任。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近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议事形式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全部委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议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按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回避的委员,在统计表决票时,将当事人获得的统计基数减少1票。
第二十五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能进行第二次表决。
学术委员会认为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七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各位委员投票的保密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结果涉及本人的部分有异议时,可于异议期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适用本章程。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可参照本章程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学术委员会。
南京晓庄学院
2019年5月16日